(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秀军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秀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888号罪犯杨秀军,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6日作出(2001)渝四中法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秀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4年11月2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42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23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19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8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11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2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杨秀军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秀军,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秀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秀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