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仇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33号原告仇某某,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田某某,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仇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秀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冬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