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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仇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33号原告仇某某,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田某某,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仇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秀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冬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