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广西西江投资集团柳州投资有限公司与柳州市科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西江投资集团柳州投资有限公司,柳州市科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梁业海,王巍,林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889号原告广西西江投资集团柳州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柳红。委托代理人卢音音,该公司员工。被告柳州市科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孔亮。被告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易。被告梁业海。被告王巍。被告林艺。原告广西西江投资集团柳州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市科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梁业海、王巍、林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西江投资集团柳州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94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锐人民陪审员 田 梅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苏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