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执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阳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与鲍春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鲍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01221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40甲。法定代表人金国光,系该单位总经理。被执行人鲍春辉,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浑南新区。申请执行人沈阳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鲍春辉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东陵民二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南执字第012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占龙执行员 高新泽执行员 李世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