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执字第8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田承义与孔凡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泗执字第886-3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孔某某,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泗商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孔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孔某某621098461000*********号账户上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巩清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