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1052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锦江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徐巍,男,汉族,1977年5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07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徐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巍钱款人民币8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晓非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