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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执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小花与乐山市市中区嘉林织布厂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花,乐山市市中区嘉林织布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1078号申请执行人:黄小花,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吴建英,女,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嘉林织布厂。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代表人:杨超林,该厂厂长,投资人。申请执行人黄小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乐中劳人仲案字(2014)第3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嘉林织布厂一次性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2683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将本案与吴建英、罗秀花等45人申请执行乐山市市中区嘉林织布厂劳动争议45案并案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即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工资4121元后(已支付),自愿放弃对本案剩余款项的执行请求。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乐山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乐中劳人仲案字(2014)第33号仲裁裁决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