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15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珍英与高邮市冠邦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珍英,高邮市冠邦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1527-2号申请执行人王珍英。被执行人高邮市冠邦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甘垛镇横泾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翁增如,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珍英与被执行人高邮市冠邦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邮三民初字第009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高邮市冠邦制衣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王珍英工资款计人民币1600元,该款被执行人高邮市冠邦制衣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9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珍英;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执行人高邮市冠邦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的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三民初字第009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于素权执行员 吴劭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