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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民终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金某乙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某甲,金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17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甲。委托代理人周依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乙。上诉人金某甲为与被上诉人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金某甲诉称:金某乙与金某甲系父女关系。金某乙于1999年10月出国务工,金某甲则随母亲共同生活。金某乙在国外打工,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因与金某甲生母的关系变差,一直拒绝支付金某甲的抚养费。金某甲自2012年起患有甲状腺功能亢进疾病,于2012年11月1日申办了慢性病种医疗证。因求医、上学的巨大经济压力,金某甲曾一度中断学业,并在2013年间多次赴杭州、上海等地治疗,花费巨额医疗费。金某甲因治疗甲亢疾病引发眼球爆凸、视力受损等并发症,需要巨额治疗费。因金某乙一直未支付相应抚养费,且金某甲因疾病需长期治疗无法独立生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金某甲请求判令:1、金某乙支付金某甲拖欠的16年抚养费20万元,此后费用计算至金某甲病情稳定能独立生活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金某乙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金某甲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金某乙支付金某甲拖欠的抚养费及医疗费共计40万元。原审被告金某乙答辩称:我与前妻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金某甲由其母亲抚养,金某甲的抚养费应由其母亲支付,我没有义务承担。即使我要承担抚养费,也不能按照金某甲提供的所谓的美国最低工资收入标准计算,这个不能代表我的实际收入。如果金某甲生活困难需要用钱,可以直接和我协商,那我多少会出一些,但不能以起诉的方式来主张。原审法院认定:金某乙与斯小萍共生育两个女儿,金某甲系金某乙的小女儿。金某乙与斯小萍于1996年10月3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夫妻所生一双女儿,大女儿归金某乙抚养,小女儿由斯小萍抚养。金某乙于1999年10月出国,后长期在美国居住。金某甲因患有甲状腺功能亢进疾病于2012年11月1日申领了慢性病种医疗证。金某甲为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疾病已花费医疗费6506.05元。东阳市第三高级中学于2015年3月16日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兹有我校学生金某甲,女,家住东阳市白云街道上进村,今在高三(5)班就读。另查明,金某乙于2015年2月2日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东阳市民政局于××××年××月××日为金某乙、斯小萍办理的浙东民结字042453号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该案一审、二审均支持金某乙的诉讼请求,现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原审法院认为:因金某乙已与金某甲的母亲斯小萍离婚并约定金某甲由其母亲斯小萍抚养,故金某甲要求金某乙支付抚养费中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因金某甲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且所需医疗费数额较大,金某乙与斯小萍签订离婚协议时无法预见该情况,故金某甲要求金某乙支付抚养费中的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合理。因金某甲已花费的医疗费均为其高中毕业前产生,酌情确定由金某乙承担金某甲已花费医疗费的一半。因目前无法判定金某甲在后续治疗费产生时其是否已经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故在本案中无法对后续治疗费作出处理,金某甲在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前产生的后续治疗费可另行主张。综上,金某甲的部分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部分诉讼请求不合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金某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某甲医疗费3253.03元。[上述款项汇入: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85,开户行:东阳市工商银行]。二、驳回金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金某甲承担90元,由金某乙承担10元。宣判后,原审原告金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抚养费设立初衷是帮助生活上有困难的一方,无论从法理角度还是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均应保障弱势群体生存权利。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均有规定,对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抚养教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对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来说,向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要求抚养费也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法定权利。因此,即使认定金某乙与斯小萍之间达成的离婚协议就抚养子女的费用进行划分,其效力也仅对父母双方有约束力,对子女无约束力。况且该抚养协议约定不明、显失公平且从未真正实施过。金某甲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医疗费数额较大,暂无独立生活能力。金某乙在国外打工,有较高的经济收入,完全有能力承担抚养费尽抚养义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由金某乙承担诉讼费用。被上诉人金某乙辩称:根据离婚协议,金某甲属于其母亲抚养的,没有理由要求我支付抚养费,应该尽义务的是她母亲,而且金某甲已经成年。如果我经济条件可以,且在我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给金某甲抚养费。但并不是说金某甲可以直接向我要,这于法于理都说不通。关于医药费,我不同意支付这个医药费,甲亢这个病不影响正常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我不愿意支付她任何的费用,不讲理的钱,我一分都不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涉案离婚协议约定金某甲由其母亲斯小萍抚养,现金某甲已经成年,在卷无证据证实金某甲因母亲斯小萍无力负担抚养义务曾要求金某乙支付抚养费,据此可推断金某甲母亲斯小萍已经依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了抚养义务,故被抚养人金某甲无权要求金某乙支付斯小萍已负担的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金某甲现已成年,在卷亦无证据证实金某甲不能独立生活,故其要求金某乙支付抚养费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金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金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吕 倩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