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2130-1号申请执行人马祝燕。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联华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常南社区。法定代表人李欣荣,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马祝燕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联华纱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8日作出的张劳人仲案字(2015)第53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家港市联华纱业有限公司应支付马祝燕待岗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共计29135.22元。因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联华纱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祝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联华纱业有限公司所欠债务巨大,已实际歇业,其银行账户无存款,其财产设定有抵押,且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人仲案字(2015)第533号仲裁裁决书关于支付马祝燕待岗生活费、经济补偿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晓波
审 判 员 黄春法
代理
审判员 曾宪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佐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