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陆某某,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济南金牛砖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建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济商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6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逄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