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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663号

陆长江与济南金牛砖瓦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某某,济南金牛砖瓦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陆某某,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济南金牛砖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建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济商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6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逄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