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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809号原告刘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郑某甲,51岁,现住榆树市。被告郑某乙,49岁,现住榆树市。被告郑某丙,47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