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3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809号原告刘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郑某甲,51岁,现住榆树市。被告郑某乙,49岁,现住榆树市。被告郑某丙,47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