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民初字第198号
原告:陈家坚,男,汉族,现住。
被告:罗国全,男,汉族,现住。
被告:谭荣英,女,汉族,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坚诉被告罗国全、谭荣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28元,由���告负担。
审判员 叶永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逢玉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