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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终字第00262号

周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当事人
周某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终字第00262号原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男。2015年2月2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期间,上诉人周某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核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晓军

审判员  赵丽艳

审判员  李 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振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判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