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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季敏与被执行人鸡西矿务局城子河煤矿多种经营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季敏,鸡西矿务局城子河煤矿多种经营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刘季敏,男,59周岁。被申请执行人鸡西矿务局城子河煤矿多种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国,男,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季敏与鸡西矿务局城子河煤矿多种经营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鸡西矿务局城子河煤矿多种经营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鸡西矿务局城子河煤矿多种经营公司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债权已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云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