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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金香申请执行龚文义、唐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香,龚文义,唐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香,女。被执行人龚文义,男。被执行人唐凤,女。申请执行人张金香与被执行人龚文义、唐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虎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龚文义、唐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金香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龚文义、唐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龚文义、唐凤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龚文义、唐凤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金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龚文义、唐凤新的财产线索,张金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伟审 判 员  靳少红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