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1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常州埃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定远县安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埃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定远县安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292-1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埃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法定代表人:胡建成,董事长。被执行人:定远县安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有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常州埃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远县安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2915.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还款24335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正在履行中,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将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或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俞 斌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