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258号
原告:刘达庆,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何应勇,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七公里东侧综合楼一楼3、4间门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达庆诉被告何应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达庆撤回对被告何应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伟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冉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