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4778号原告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谭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郝海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晨 来源:
原告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4778号原告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谭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郝海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