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057号罪犯龙玉输,男。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7日作出(2004)保中刑初字第7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玉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4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559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龙玉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5年3月28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9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32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60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48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60.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龙玉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11日),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宇山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