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2615号申请执行人孙炳华。被执行人宗序国。被执行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新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蒋宝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炳华与被执行人宗序国、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开民初字第0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47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执行费289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顾幽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债务较多,其长期在外、去向不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汽车、商品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