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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3460号

申请执行人张世田与被执行人南京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世田,南京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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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460号申请人张世田,男,1958年4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北大街83号。法定代表人戴珍勇,总经理。本院在张世田申请执行南京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南京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进行司法拍卖,部分拍卖款已偿付申请人。后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34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杜道靖执行员  黄 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