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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小初字第296号

孟祥领与代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祥领,代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296号原告孟祥领。委托代理人张向军,系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代晶。

原告孟祥领诉被告代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祥领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祥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领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已批准免交),由原告孟祥领承担。

审 判 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刘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