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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0059号

蒋勤与刘鸣放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勤,刘鸣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59号申请执行人蒋勤,退休职工,系张智广之妻。被执行人刘鸣放。本院依据生效的(2003)淮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张智广(已去世)诉刘鸣放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廷生

审判员  张德忠

审判员  李学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