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59号申请执行人蒋勤,退休职工,系张智广之妻。被执行人刘鸣放。本院依据生效的(2003)淮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张智广(已去世)诉刘鸣放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廷生
审判员 张德忠
审判员 李学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