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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342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胡某、付某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胡某,付某,程某,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34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责人孙培国。被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付某。被执行人程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任商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刘晓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聂庆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