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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3686号

石嘴山市新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嘴山市新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陈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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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3686号原告石嘴山市新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大武口区永乐南路永欣园内。法定代表人李树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枭枭,系该公司物业管理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祥,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嘴山市新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嘴山市新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新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奉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