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执裁字第00851号

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邢艳丽、许志磊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邢艳丽,许志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851号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姜涛,局长。被执行人邢艳丽。被执行人许志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邢艳丽、许志磊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暂无履行能力,故申请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3)99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艳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