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执字第10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鲁国栋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鲁国栋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中新路68号。法定代表人孙兆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鲁国栋,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南京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鲁国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挖机一台并依法评估拍卖,因周期较长,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1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