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1467号
原告:于文涛,住延吉市。
被告:马德磊,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涛诉被告马德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文涛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于文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秀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