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商小字第00126号
原告:徐姣姣
被告: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俊贤
委托代理人:赵鑫原告徐姣姣与被告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姣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姣姣承担。
审判员 王 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任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