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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商小字第00126号

徐姣姣与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姣姣,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商小字第00126号

原告:徐姣姣

被告: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俊贤

委托代理人:赵鑫原告徐姣姣与被告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姣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姣姣承担。

审判员 王 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任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