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262号原告赵桂平,农民。被告任光庆,文化程度不详,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平诉被告任光庆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平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光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桂平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桂平承担。
审判长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