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阜民二初字第394号
原告:河北盛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址:阜城县经济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盛和深。
委托代理人:乔保存,河北盛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杨东方。
原告河北盛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东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认可与原告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被告对因违反以上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及损失公开表示道歉,并保证今后严格遵守协议约定的义务,如再有违反自愿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原告同意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50000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如被告再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原告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
四、春节后,被告同意���原告处继续工作;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650元人民币,由被告杨东方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仲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