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武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王功伟与刘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功伟,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武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王功伟,农民。被执行人刘明,个体户。申请执行人王功伟与被执行人刘明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功伟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延寿审判员 徐振华审判员 闫正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