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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3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兴隆县大杖子乡大杖子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国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大杖子乡大杖子村村民委员会,张国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430号原告兴隆县大杖子乡大杖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霍秀山,村主任。被告张国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大杖子乡大杖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杖子村委会)诉被告张国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杖子村委会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杖子村委会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杖子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大杖子村委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