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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立终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山东光大绿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凯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光大绿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凯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立终字第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光大绿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法定代表人韩桂萍,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凯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赵忠良,董事长。上诉人山东光大绿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凯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历城商初字第l496-1号民事裁定,驳回山东光大绿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山东光大绿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山东光大绿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山东省东平县,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处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6月2日,山东凯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光大绿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由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方所在地为济南市历城区,本案属于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山东光大绿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山东光大绿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山东光大绿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山东省东平县,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处理。被上诉人山东凯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6月2日,山东凯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光大绿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由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山东凯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济南市历城区,本案属于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山东光大绿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国栋代理审判员  李安娜代理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