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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1010号

章彪锋与黄海光、施亚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章彪锋,黄海光,施亚娟,蒋国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010号原告章彪锋。委托代理人李泽亚,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光。被告施亚娟。被告蒋国尧。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彪锋与被告黄海光、施亚娟、蒋国尧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彪锋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彪锋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彪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39元减半收取19869.5元,由原告章彪锋负担。

审 判 长  季新宏

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

人民陪审员  缪 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