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010号原告章彪锋。委托代理人李泽亚,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光。被告施亚娟。被告蒋国尧。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彪锋与被告黄海光、施亚娟、蒋国尧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彪锋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彪锋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彪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39元减半收取19869.5元,由原告章彪锋负担。
审 判 长 季新宏
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
人民陪审员 缪 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