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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0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金娥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娥,东港市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1916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娥。被执行人东港市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德栋。申请执行人王金娥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东港市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人王金娥将坐落东港市长山镇仁昌小区C楼306室的所有权登记在申请人王金娥名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有关部门发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