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凌忠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文伟。被执行人余良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余良华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仁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余良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9985.25元,利息109782.01元(利息计至2015年3月30日),本息合计199767.26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该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本院先后到金融、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在旧科技局的一处房产外,且该处房产已抵押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该案除发现被执行人余良华一处已作抵押的房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该案短期内难以执结,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仁法执字第4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温志裕
审判员 杨汉桶
审判员 叶德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日
书记员 李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