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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8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与高玉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高玉玲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8315号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兴东大街157号。法定代表人刘浩,总经理。被告高玉玲,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诉被告高玉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玉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宝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