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胡任华与黄建华、严红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任华,黄建华,严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0647号申请执行人胡任华。被执行人黄建华。被执行人严红梅。关于胡任华申请执行黄建华、严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皋民初字第0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7900元,执行费6619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林执行。执行中,本院经依法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亦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建华已死亡,被执行人严红梅长期在外。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反映黄建华的车子已交他人抵债。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周志刚执行员 刘 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