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817号原告谭某。委托代理人陈碧玲,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承担。
审判员 张永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