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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浏民初字第00817号

谭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谭某,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817号原告谭某。委托代理人陈碧玲,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承担。

审判员  张永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