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壶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945号原告郭某某,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被告田某某,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因经家人劝说已与被告田某某和好,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