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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壶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945号原告郭某某,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被告田某某,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因经家人劝说已与被告田某某和好,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