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监字第3号原告胡远新与被告王秀岭、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沧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8日,被告王秀岭、王军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认为(2014)沧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该案的审判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该民事判决书。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程序存在不当,应当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院 长 杨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恩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