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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监字第3号

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监字第3号原告胡远新与被告王秀岭、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沧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8日,被告王秀岭、王军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认为(2014)沧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该案的审判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该民事判决书。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程序存在不当,应当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院 长  杨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恩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