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7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廖兴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741-2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峥嵘,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廖兴顺,男,1958年4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廖兴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的(2015)厦民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诉讼中冻结的被执行人廖兴顺所有的厦门市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235541元执行到位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的财产,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佳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