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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德州市津鲁汽车销售租赁有限公司与杨德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津鲁汽车销售租赁有限公司,杨德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933号原告德州市津鲁汽车销售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天衢路。法定代表人焦国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时振军,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德超。委托代理人白云鹏,德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津鲁汽车销售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德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市津鲁汽车销售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德州市津鲁汽车销售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荣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