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2923号原告王祥珍。委托代理人朱寒峰,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恒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288号东邦国际商务大厦17楼。法定代表人谢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珍与被告镇江恒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祥珍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珍撤回对被告镇江恒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祥珍负担。
审判员 吴福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