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西民初字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初字61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出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被告:曲某某,男,1976年出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60元,合计21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家营审 判 员 马立国审 判 员 马艳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