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214号原告宁瑞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涧西区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24号。法定代表人王汉有。本院在审理原告宁瑞聪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涧西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宁瑞聪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4)48号》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