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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1037-1号

蒋燕与淮南市东风化工机械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蒋燕,淮南市东风化工机械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1037-1号

原告:蒋燕,女,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淮南市东风化工机械厂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代理人:张源,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委托代理人:张岩,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淮南市东风化工机械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舜化路

法定代表人:汤鲁安,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燕与被告淮南市东风化工机械厂劳动争议一案中,

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晓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