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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尚艳岭、焦红艳等与刘海涛、邓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艳岭,焦红艳,刘海涛,邓志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3600号原告尚艳岭,农民。原告焦红艳,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巍,任丘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海涛,农民。被告邓志红,农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尚艳岭与焦红艳的委托代理人王巍、被告刘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志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被告刘海涛与被告邓志红系夫妻。2014年6月25日,被告刘海涛、邓志红以230000元价格将任丘市东西八新村1号楼1单元402室房屋(面积119.32平方米)卖给原告尚艳岭、焦红艳。同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刘海涛、邓志红于2014年6月25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尚艳岭、焦红艳。二原告依约将该房屋价款230000元给付二被告,该房屋现由二被告居住至今未交付。被告刘海涛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买卖房屋,二被告系向二原告借款230000元,并同意将该房屋抵押给二原告,二原告有异议,且被告刘海涛未提供证据证实,故被告刘海涛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判决结果:被告任刘海涛、邓志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任丘市东西八新村1号楼1单元402室房屋交付原告尚艳岭与焦红艳。案件受理费承担:由被告刘海涛与邓志红承担2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桂毓 更多数据: